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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聯合稅務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第5號
2014-02-25
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降低征納成本,規范本市范圍內稅務登記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等相關文件,現就我市聯合稅務登記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聯合稅務登記管理的范圍
聯合稅務登記管理是指納稅人可向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地稅局)任一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由國稅局、地稅局聯合對納稅人實施稅務登記管理的活動。
聯合稅務登記管理的范圍包括兩家稅務機關共同管理的納稅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注銷登記,非正常戶處理,稅務登記法律責任以及其他稅務登記管理事項。
二、聯合稅務登記管理的基本原則和有關事項
(一)設立登記
1.基本原則
納稅人依據相關規定,應該辦理稅務登記的,可自愿選擇向國稅局或地稅局任一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設立登記。由受理稅務機關核發一份代表國稅局和地稅局共同實施稅務登記管理的稅務登記證件。
2.申請資料
(1)單位納稅人
納稅人申請辦理設立稅務登記,需要填制《稅務登記表(適用單位納稅人)》、《房屋、土地情況登記表》,并附送以下材料(原件核實后退還申請人):
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執業證件、批準成立證書(原件、復印件)。
注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包括產權證、房屋無償使用證明、租賃協議等:①自有房產,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復印件);②租賃場所,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復印件)或其他合法證明;③生產、經營地址與注冊地址不一致,分別提供相應合法證明;④無償使用的,提供房屋無償使用證明。
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復印件)。
有關合同、章程或協議書(復印件)。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含翻譯件)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復印件)。
納稅人跨區縣設立的分支機構辦理稅務登記時,還須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國、地稅)副本(復印件)。
改組改制企業還須提供有關改組改制的批文(原件、復印件)。
汽油、柴油消費稅納稅人還需提供:①企業基本情況表;②生產裝置及工藝路線的簡要說明;③企業生產的所有油品名稱、產品標準及用途。
外商投資企業還需提供商務部門批復設立證書(原件、復印件)。
(2)個體經營
個體經營的納稅人申請辦理設立稅務登記,需要填制《稅務登記表(適用個體經營)》、《房屋、土地情況登記表》,并附送以下材料(原件核實后退還申請人):
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執業證件、批準成立文件(原件、復印件)。
業主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房產證明包括產權證、房屋無償使用證明、租賃協議等:①自有房產,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復印件);②租賃場所,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復印件);③無償使用的,提供房屋無償使用證明。
(3)臨時經營
臨時經營的納稅人申請辦理設立稅務登記,需要填制《稅務登記表(適用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并附送以下材料(原件核實后退還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項目合同或協議(復印件)。
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執業證件、批準成立文件(原件、復印件)。
3.納稅人申請時限
(1)單位納稅人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機關領取或稅務機關網站下載稅務登記表,填寫完整后提交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2)個體經營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自有關部
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機關領取或稅務機關網站下載稅務登記表,填寫完整后提交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3)臨時經營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應當自收到居民身份認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4.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即時辦結。
(二)變更登記
1.基本原則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除下列
變更項目外,可自愿選擇向國稅局或地稅局任一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注冊資金;
(2)幣種;
(3)股東及投資比例;
(4)改變主管稅務機關;
(5)變更國家標準行業;
(6)變更登記注冊類型。
2.申請資料
所有變更項目均需提交《變更稅務登記表》原件。
(1)變更登記(涉及稅務登記證件內容變化的):變更納稅人名稱、法人(負責人)、經營范圍、地址等稅務登記證列明事項。
已變更的營業執照、其他批準成立證照或文件的原件、復印件。
未變更的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業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涉及變動的提供)。
場地使用證明(涉及變動的提供)。
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產權證(復印件)。
租賃房屋的提供租房協議和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
無房屋產權證的提供情況說明,無償使用的提供無償使用證明(復印件)。對屬于其他房產關系的,提交其經營場所相應來源的證明。
登記注冊類型發生內、外資變化的,需提交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批復(復印件)。
(2)變更登記(其他)
納稅人申請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需要填制《變更稅務登記表》,并附送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
3.納稅人申請時限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br/>4.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即時辦結。
(三)停(復)業登記
1.基本原則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復)業的,應向核發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國稅局和地稅局均核發發票的,納稅人應分別申請辦理。均未核發發票的,納稅人可以向任一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2.備案資料
(1)停業登記
納稅人停業登記備案手續,需要填制《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并附送以下材料:
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原件)。
發票領購簿(向國稅提供)及未使用完的發票。
(2)復業登記
納稅人復業登記備案時,提交稅務機關原核發的《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
3.納稅人備案時限
(1)停業登記
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發生停業的上月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備案;已辦理停業登記備案的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備案。
(2)復業登記
納稅人按備案的停業期限準期復業的,應當在停業到期前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復業登記備案;提前復業的,應當在恢復生產
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備案。
4.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即時辦結。
(四)注銷登記
1.基本原則
(1)納稅人辦理注銷登記時,應分別向國稅局和地稅局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納稅人,應辦結后再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有未申報(涉稅)記錄的;
有各類欠繳、多繳稅款和未結清滯納金的;
有未結稽查案件的;
有未結行政處罰的;
有不符合注銷條件的其他情形的。
(2)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的,應按照下列順序辦理注銷登記:
納稅人全部或部分貨物與勞務稅由國稅機關管理,企業所得稅由地稅機關管理的;或納稅人全部或部分貨物與勞務稅由國稅機關管理且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先行到國稅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持國稅機關開具的《稅務事項通知書》,向地稅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全部貨物與勞務稅由地方稅務機關管理,企業所得稅由國稅機關管理的:納稅人先行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持地稅機關開具的《注銷稅務登記證明》,向國稅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全部或部分貨物與勞務稅和企業所得稅由國稅機關管理,其他稅(費)由地方稅務機關管理的:納稅人先行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持地稅機關開具的《注銷稅務登記證明》到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④納稅人先行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在國稅機關有補繳貨物與勞務稅情形的,由國稅機關告知納稅人到地稅機關補繳相應的地方稅(費)后,繼續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3)領取營業執照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開具注銷稅務登記證明的,需按照設立稅務登記程序辦理稅務登記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對地稅局單獨管理的納稅人,地稅局應在開具《注銷稅務登記證明》上明確“純地稅戶”字樣,國稅局不再為“純地稅戶”開具注銷稅務登記證明。
2.申請資料
納稅人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需要填制《注銷稅務登記審批表》,提交《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并附送以下材料(原件核實后退還申請人):
上級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原件、復印件)。
執照被吊銷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出的吊銷決定(原件、復印件)。
應辦理所得稅清算的,在完成清算所得稅申報,結清稅款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3.納稅人申請時限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申報辦理;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申報辦理;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申報辦理;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申報辦理;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申報辦理。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經稅務總局確認終止居民身份的,應當自收到主管稅務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4.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繳銷發票;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30日內辦結。
(五)重新稅務登記
1.基本原則
對已經稅務機關批準注銷的納稅人由于恢復生產經營,或非正常注銷的納稅人又重新納入管理的,應向批準注銷或非正常注銷稅務機關申請重新稅務登記。
2.申請資料
非正常注銷納稅人應提供《稅務登記證》副本,填制《重新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經稅務機關批準注銷的納稅人應提供營業執照副本、《稅務事項通知書》(國稅)或《注銷稅務登記證明》(地稅)、《企業所得稅清算申報表》。
3.納稅人申請時限
對于已經稅務機關批準注銷的納稅人,應于其恢復生產經營之日起30日內申請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對于非正常注銷的納稅人應于重新納入管理之日申請重新辦理稅務登記。
4.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辦結。
(六)遺失稅務登記證件
1.基本原則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可向國稅局、地稅局任一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 記證件遺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發證日期、發證機關名稱在市級以上(含本級)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2.申請資料
納稅人申請遺失稅務證件報告手續,需要填制《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并附送以下材料:
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原件、復印件);
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雜志的報頭或者刊頭(原件、復印件)。
3.納稅人申請時限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4.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即時辦結。
(七)納稅人跨區(縣)遷移
1.基本原則
納稅人跨區(縣)遷移僅指在本市范圍內跨區(縣)遷出、遷入;納稅人跨區(縣)遷出、遷入不改變納稅人識別號。
2.申請資料
(1)納稅人跨區(縣)遷出
納稅人辦理跨區(縣)遷出,依照注銷稅務登記手續,可不進行清算工作。
(2)納稅人跨區(縣)遷入
納稅人辦理跨區(縣)遷入,依照設立稅務登記手續。
3.納稅人申請時限
(1)納稅人跨區(縣)遷出
納稅人跨區(縣)遷出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辦理跨區(縣)遷出事項。
(2)納稅人跨區(縣)遷入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原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4.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即時辦結。
(八)非正常戶管理及公告
國稅局和地稅局主管稅務機關分別認定非正常戶。經一方認定后,另一方稅務機關可以采用限量供應發票等措施敦促納稅人到稅務機關接受處理,轉變為正常戶。國稅局、地稅局對非正常戶納稅人定期進行公告。
(九)外出經營報驗登記管理
1.納稅人到外埠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按照外出經營活動所應繳納的貨物與勞務稅稅種向相應的主管稅務機關(稅務所)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外出經營活動應繳納增值稅的,向國稅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應繳納營業稅的,向地稅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為兼營行為的,可向國稅或地稅機關申請開具。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2.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注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并提交下列證件、資料:稅務登記證件副本;《外管證》。
納稅人在《外管證》注明地銷售貨物的,除提交以上證件、資料外,應如實填寫《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申報查驗貨物。
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開具、繳銷以及報驗登記管理的受理、注銷等稅收管理事項,由國稅局、地稅局分別管理。
(十)驗、換證管理
稅務登記證件驗、換證件工作,由市國稅局、市地稅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公告要求統一實施,共同辦理。
(十一)法律責任
納稅人有違反《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以下行為的,由最初發現的稅務機關進行處理,另一方稅務機關依據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繳款憑證不再對同一事項進行處罰。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2.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3.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的,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涉嫌其他違法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4.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事項提供的復印件需有與“原件相符”字樣
納稅人填寫各類表單內容應與附報資料一致,原件與復印件相符,復印件要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簽字或蓋章。
三、聯合稅務登記特殊業務處理
(一)對應領取而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納稅人及其分支機構,以及非正常戶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申報辦理新的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對其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并限量供應發票。
(二)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一人有限公司、私人有限公司、律師事務所、民辦非企業單位,應按照單位納稅人稅務登記管理,不得按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管理。
(三)扣繳義務人登記、稅種變更業務,由國稅局、地稅局分別辦理,不納入聯合稅務登記管理范圍。
(四)納稅人有房屋、土地的,應向地稅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相關稅源登記。
(五)國稅局、地稅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共同做出認定。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